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

发布时间:2025-06-04 23:55 阅读次数:

  

投资者与某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

  年半年报中未依法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,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。行政处罚作出后,共有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。群体性纠纷化解期间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

  该群体性纠纷涉及投资者众多,纠纷化解期间某科技公司经历重整程序,纠纷化解周期长,难度大。法院与调解组织创新纠纷化解方式,合力推动3071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。一是首创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。上海金融法院选取该系列案中具有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审理、先行判决。示范判决生效后,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,对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其他案件,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调解组织开展专业调解。达成调解协议后,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司法确认。1251件纠纷以调撤方式化解。二是构建多元主体破产重整协同机制。某科技公司重整期间,上海金融法院将纠纷化解与破产重整通盘考量,与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建立协同机制,共享损失核定数据,推动投资者债权申报及破产管理人审核流程的简化。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于两周内对970名投资者出具损失核定意见书,助力投资者快速申报债权并获偿。三是统筹破产重整方案推进纠纷化解。某科技公司重整成功后,上海金融法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协作,充分考虑某科技公司重整方案、实际赔付能力以及以股抵债执行时间等因素,科学拟定后续纠纷调解方案,统筹兼顾重整后某科技公司的有序经营以及投资者利益尽快兑现,850名投资者所涉纠纷高效化解。

  该案为全国首例适用示范性判决全链条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的案件,以调撤方式化解纠纷3071件,调撤率达99%,可为证券群体性纠纷的高效化解提供经验借鉴。针对某科技公司破产重整的特殊情形,法院联合调解组织、某科技公司破产管理人等主体共建协同机制,共享损失核定数据,助力投资者快速申报债权,实现群体性纠纷化解与破产重整一体推进,取得良好效果。对于重整期间未化解的纠纷,法院与调解组织共同拟定调解方案,既实现投资者合法权益快速保护,也为破产重整企业破困重生提供助力,为资本市场风险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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